法律分析: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于道德范疇規范,不涉及法律約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當成失信被執行人,等同于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二者區別在于失信屬于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經過法律申訴也遲遲不還錢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在被債人申訴、強制執行后,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情節嚴重者還會造成刑事拘留。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某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經濟快速發展中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失信,指背約;不守信用。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二者區別在于失信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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