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就放棄房屋繼承權的這件事情不需要跟其他人進行協商,所以就算是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話,也不應該是協議書,直接寫一份聲明即可,如果放棄繼承權是受到了別人的脅迫,聲明是無效的。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此,表示接受遺產一定要進行明示的表示如:書面、口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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