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一、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受遺贈接受財產有期限限制嗎
受遺贈接受財產有期限限制。
1、期限一般為六十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當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贈撫養協議生效條件如下: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4、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三、繼承遺產與債權相抵的問題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的相關法律問題是: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且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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