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為,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如行為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為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一、涉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犯罪嫌疑人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救濟性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復議權、控告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權、申訴權、上訴權。
4、防御性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辯護權、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參加庭審的權利、最后陳述權、反訴權。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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