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安樂死。目前我國死刑的執行方式有兩種、槍決和注射,而注射可以讓死刑犯減少痛苦,體現人道主義的原則,但注射死刑并不是安樂死。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現在不承認安樂死,實施安樂死會涉及到故意殺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與槍決同屬死刑執行方式的種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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