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刑事責任應該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定罪量刑。
一、賣淫罪判幾年
我國刑法中沒有賣淫罪,賣淫只是違法,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但絕不是犯罪,但是我國刑法中有組織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包庇罪的處罰是怎么樣的?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條文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對賣淫嫖娼涉及的場所及其人員的處罰
1、對賣淫嫖娼所涉及場所或單位的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p>由國務院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p>根據以上規定,若賣淫嫖娼發生在旅館、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該單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公安機關應對該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并可責令限期整頓、停業整頓。
2、對賣淫嫖娼所涉及場所或單位主管人員、責任人員的處罰
根據上面的規定,在旅館、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發生賣淫、嫖娼活動的,即便以上單位的主管人員、責任人員沒有介紹、容留行為(若有介紹、容留行為,應按上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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