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具有生命權的。死刑復核制度規定了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一制度是對死刑犯生命權的保護。
一、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復核權
最高法院擁有死刑復核權,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二審程序與死刑程序區別
二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區別有以下四點:1、審理的對象不同:二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審理的都是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審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2、提起的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被告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死刑復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決、裁定的法院主動報請的。3、提起的條件不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上訴即可;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死刑復核程序是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主動報請的。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審程序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死刑復核程序實質上是一種主動報請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判決死刑或裁定維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向有核準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
三、受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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