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因家暴起訴離婚,法院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是六個月內會對離婚案件審理完畢,對夫妻雙方下達離婚判決書,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經過批準后延長六個月;如果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該離婚案件的,一般審限為三個月。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有哪些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這里的親屬關系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系的親屬關系,還包括依法律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關系等。在這里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系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親屬可能會向肇事者或受害人所在的單位,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及其他單位投訴,舉報或尋求幫助。
有關單位收到家庭暴力投訴,舉報或請求幫助后,應當提供協助和處理。
同居被家暴可以選報報警處理,警方接到報案后會及時協調處理,如果協調不成也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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