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職員工在提供公積金時要攜帶的一些資料。離職人員在提取公積金的時候需要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一份(此表需加蓋單位公章,提取金額暫不填寫)、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還有單位出具的終止動關系證明(由繳存單位出具或提供失業、下崗證)。辦理流程:1、申請者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2、攜經單位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其余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起銷戶提??;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核實申請者提交的材料,符合提取條件則會直接匯入本人銀行賬號內。
需要準備的材料: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2、《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一份加蓋單位公章;3、提取申請人身份證,銀行活期存折或儲蓄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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