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查封和凍結有什么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23:38:29
股權查封和凍結有什么區別
1、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2、而凍結,即無形的財產權益采取的禁止轉移、使用和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如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采取的強制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的二分之一。具體如下:1、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導讀1、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2、而凍結,即無形的財產權益采取的禁止轉移、使用和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如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采取的強制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的二分之一。具體如下:1、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1、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2、而凍結,即無形的財產權益采取的禁止轉移、使用和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如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采取的強制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的二分之一。具體如下:1、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2、凍結: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抽逃資金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限制其流動的一種強制措施。3、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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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查封和凍結有什么區別
1、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2、而凍結,即無形的財產權益采取的禁止轉移、使用和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如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采取的強制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的二分之一。具體如下:1、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