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