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遺體一般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七條 執行死刑后,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