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能進行貸款。使用土地使用證進行貸款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同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掘銀抵押。地上建筑物穗散運、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猜梁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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