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對于死刑犯的遺體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對于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后,以下幾種死刑犯尸體或者尸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死刑犯的遺體一般怎么處理
死刑犯的遺體一般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死刑后的遺體怎么處理
死刑犯的遺體一般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法律規定,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死刑犯死后遺體怎么辦?
關于死刑犯死后遺體怎么辦?的法律問題。
入室盜竊未遂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多次盜竊、家庭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23條規定,由于罪犯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犯沒有得逞。
對未遂犯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普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綜合考慮了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造成的損害程度、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因素,可將量刑基準降低50%以下。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4條人民的共和國中國,公共或私人財產的盜竊是相對較大或多次盜竊、家庭盜竊,盜竊與武器,或者扒手處以有期徒刑三年,拘留,或控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內容:
死刑犯是怎么執行的
在我國死刑有兩種執行方式,分別是槍決和注射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且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一般死刑是怎么處理的?
關于一般死刑是怎么處理的?的法律問題。
一、一般死刑是怎么處理的
判死刑后,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后,應依法對犯人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主要包括槍決、注射,目前采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的情況更多,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必須要經法醫確認死亡。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么
死刑與死緩是有很大區別的。死刑通常是被判處死刑后立即執行。而死緩,通常要緩期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有立功表現,一般不會被執行死刑,接下來就會被判處無期或者有期徒刑等。簡單來說,死緩往往意味著免于一死。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是否判處死緩:
第一、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第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第三、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這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是否巨大。
第四、行為人的危險性。如果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第五、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第六、是否可能是活證據。
死刑是屬于刑事處罰中最嚴重的一種,只要法院給予了判決結果就需要立即的執行,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一般需要由法院來進行確定;而且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會示眾,如果在執行之前發現案件的判決有錯誤的,那么就應當暫停執行,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相關內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執行有什么標準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執行有什么標準?下面專業人士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執行有什么標準
以下5種情形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有利于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種情況下,涉嫌毒品犯罪的會被判處死刑,而且還是死刑立即執行,可見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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