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貸款。國有土地使用證貸款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關系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地上沒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法律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進行抵押,并且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的范圍。但抵押權實現時,為了保障“房地一致”,應當對房地一并處分,來實現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當一并辦理抵押手續。即使抵押權人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沒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也應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在已經對土地進行抵押的情況下,再對地上建筑物進行抵押,會構成對土地使用權的重復抵押,即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進行抵押的行為。
二、房產抵押可以有什么方式
辦理房產抵押的方式有以下五種:
1、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3、以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在當事人具有合法的土地證、房產證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方式抵押土地使用權。
5、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三、民法典上的房產抵押權如何辦理
民法典規定,房產作為建筑物可以辦理抵押。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需要簽訂抵押合同,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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