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新進展,又有新的稅法即將實施。在契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升級”為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契稅法》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在稅率方面,《契稅法》沿用暫行條例的做法,由各省在3%—5%范圍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已表決通過當地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平移甚至降低現行稅率,絕大部分地方將契稅稅率設定為《契稅法》規定的最低水平,也就是3%。還有個別地方調低了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等稅率。比如,江西將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稅稅率由4%下調至3%,黑龍江將非住房、土地的契稅稅率由5%降至3%,河南將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由現在的4%下調至3%。這些地方財政部門表示,在保持稅制總體穩定的前提下,適當降低稅負水平,是為了落實減稅降費總體要求,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外,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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