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后的犯人尸體,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并處理。沒有家屬或者家屬不領取的,由執行法院依法進行處理(如火化等)。對于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后,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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