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了人身損害的傷殘鑒定標準,主要包括肢體殘廢、容貌毀損、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功能喪失和其他損傷。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僅適用于法律規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
(1)國家賠償責任;
(2)用人者的責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致害責任、雇主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
(4)物件致害責任;
(5)醫療事故責任;
(6)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情形。
3、無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
(1)產品侵權損害賠償;
(2)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
(3)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
(4)動物致害責任;
(5)工傷事故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于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決途徑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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