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在仲裁裁決作出后15日未提出起訴且仲裁裁決沒人錯誤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終結,即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為15天。
一、勞動仲裁一般多長時間審理完
仲裁庭一般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審理完畢,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也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為幾年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仲裁強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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