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鑒定、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之前,為準確計算應該得到賠償的數額,會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登記進行鑒定。但是到了訴訟階段以后,肇事方會以屬于受害人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結論無效為由進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并且交納鑒定費用的,沒有特殊情況,法院都會準許。但這勢必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度;并且,由于鑒定費用價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為此提前支出一筆錢,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一、交通事故腳踝骨折算傷殘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腳踝骨折算傷殘應該根據傷殘等級來進行賠償。交通事故腳踝骨折算10級傷殘,具體屬于幾級傷殘,在鑒定結論沒有下來之前誰也不能確認。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二、出車禍做傷殘鑒定嗎
需要。車禍傷殘鑒定去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或是法院委托的資質機構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通常有以下兩種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
2、申請人民法院委托評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托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后一般先征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鑒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初次鑒定、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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