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綜合所述,擔保債權是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就要努力的去完成和履行,對于產生的債務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不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誠信做人,做人誠信。
一、五種擔保方式的區別有哪些
五種擔保方式的區別如下:
1、保證,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3、質押,質權是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轉讓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扣留處置的保證方式;
5、定金,定金以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額作為擔保。定金支付方稱為定金支付方,定金接受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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