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類型包括:交付定金(債務人需要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給債權人);抵押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需要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質押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需要將財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以及留置(債權人需要已經合法占有屬于債務人的動產)等。
一、民法典規定不交付動產就成立質權嗎?
民法典規定不交付動產,不成立質權。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主合同變更會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嗎?
如果主合同要變更的,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才會對抵押人發生效力。抵押是物的擔保方式,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繼續保持對不動產、不動產權利、動產等特定財產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將該等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抵押擔保中,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和實質。
三、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么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留置權與質押權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內容。留置權與質押權都是屬于民法中擔保物權的兩種類型。正確的區分留置權與質權是有重要的法律意義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關于擔保物權方面的糾紛。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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