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債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強制執行的人不服強制執行決定,或者被告知強制執行決定后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應當被認定為“老賴”。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約定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要求履行時履行。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債務人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被強制執行的人不服強制執行決定的,應當在限期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知強制執行決定后逾期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費、公開曝光等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被強制執行的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不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受到罰款等處罰。
因此,在逾期不支付債務或被強制執行后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均可能被認定為“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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