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單位的義務 1.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其中涉及的特別要求包括: (1)訂立合同期限應在2年以上;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 社會保險 ;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實質上是一種臨時性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為了避免 勞動關系 的短期化和就業不穩定給企業、勞動者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 2.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其中必須約定: (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2)派遣期限; (3)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 付方式; (4)違反協議的責任。 3.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其他義務: (1)不得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 最低工資標準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于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因此,在沒有用工單位需要派遣勞動者時,勞動者可能面臨“無業”狀態,該條規定則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無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勞動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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