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假幣罪概念: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非法運輸、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2、走私假幣罪立案標準: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并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一、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1、區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行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為人因為上當受騙或出于過失不知其所出售、購買或者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為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2、本罪屬于行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和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偽造的人民幣或外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構成犯罪的主觀上均應以明知為條件。
二、使用假幣如何處罰
假幣持有人在不知所持有的貨幣為假幣的情況下使用假幣不構成違法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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