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的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發生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2、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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