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結案后傷者有后遺癥還要負責,由肇事者或是保險公司負責。
2.交通事故經協商處理后,過后才發現留下后遺癥處理,屬于“后續治療”的,可以在醫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3.如果能夠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即確因車禍導致的后遺癥,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訴,不過不要過訴訟時效,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之日起1年之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都不會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第二款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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