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
一、借條借條的區別?都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欠條和借條都受法律保護,兩種區別如下:
1.形成原因不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
2.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二、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如何處理
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還款。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土地租賃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租賃違約賠償標準要看具體情況。合同有約定的賠償計算方法的,按約定的方法賠償,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實際損失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一般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要求有關調解機構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相反,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未中斷訴訟時效的原因超過2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人只享有訴權,永遠喪失勝訴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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