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簽。你們單位之所以這么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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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于干滿十年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后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后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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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出于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里,根本不會占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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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現在你明白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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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利于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系,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于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F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并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于“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于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借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以上就是對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合同怎么選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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