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遇到醫療事故后,不要慌張,應該盡快收集相關證據,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將醫療機構起訴至法院。
一、醫療訴訟可否調解賠償
涉及到民事部分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如果在醫療事故中出現病人死亡或者二級以上的事故的,那么醫院所在地的衛生部門在收到病人家屬方或者醫院方的申請調解的申請書后應該在受理申請書的七天之內將此醫療事故的相關事項轉移到上一級的衛生部門進行處理。在衛生部門調解就賠償金額成功,雙發都簽訂了衛生部門的調解書后一方后悔了,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結果調解成功后一方后悔,那么調解書是不生效的,衛生行政部門也不會再進行二次調解。
二、誤診導致病人死亡如何維權
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醫療事故屬于醫療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認定,須經過醫療事故鑒定。
三、4級醫療事故鑒定費誰出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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