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有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怎么規定的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中的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如果有中斷的情形,可以依法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也就是如果中途討要了工資,那么從討要的那一天重新開始計算一年。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時效問題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p>《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的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如下:
1.調解原則。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
2.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4.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該內容由 徐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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