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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時效定義及規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2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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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時效定義及規定

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引發的爭議,是否有時效限制,實踐中一直看法不一?!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钡?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鄙鐣kU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只能適用關于仲裁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便可能失去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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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引發的爭議,是否有時效限制,實踐中一直看法不一?!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钡?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鄙鐣kU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只能適用關于仲裁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便可能失去勝訴權。

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引發的爭議,是否有時效限制,實踐中一直看法不一?!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钡?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鄙鐣kU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只能適用關于仲裁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便可能失去勝訴權。

但是,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爭議有無時效的問題,單純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分析,這未免過于偏頗?;卮疬@一問題,必須結合社會保險的法律特征來看?!秳趧臃ā返?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薄渡鐣kU法》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蓖ㄟ^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具有強制性。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關于勞動仲裁時效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二、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否可以中斷

根據法律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一)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二)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三)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诹x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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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時效定義及規定

勞動爭議時效是指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引發的爭議,是否有時效限制,實踐中一直看法不一?!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钡?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鄙鐣kU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只能適用關于仲裁時效的一般規定,即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便可能失去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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