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涉及的時效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二、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前法《勞動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為60日,后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為一年,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
四、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允許由法院決定。
六、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單位應當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傷害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法律規定時效內行使權利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程序前提,準確理解把握法律時效的起算時間同等重要。以下介紹幾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確定標準:
一、拖欠工資申請仲裁期限的起算時間。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申請仲裁的起算時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六、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工資但以申請仲裁時效進行抗辯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原則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公平保護,適度向勞動者傾斜,其根據就是生存利益優先于經營利益,但是,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還有一個維系企業發展原則,不會對企業竭澤而漁,勞動者和企業本質上是一個利益共同體,雙方維護自身利益都應依法進行,有爭議依法律程序解決,案結事了,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因為,個人、企業、社會是一個更大的利益共同體,法治社會人人都有責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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