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定股東減持規定如下:1、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2、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3、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4、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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