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對于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于執行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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