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其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若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并減持的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在首次減持前3個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預先披露其減持計劃。
一、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它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收購。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2、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3、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4、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于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二、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規定指什么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規定是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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