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可適用從輕減輕處罰,但并非所有殘疾人都符合條件。僅限于先天聾啞、幼年聾啞和先天盲人。殘疾人應負刑事責任,但可適當從寬處罰。刑事年齡未達標的殘疾人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殘疾認定標準包括視力、聽力、言語、精神、智力和肢體殘疾。多重殘疾以最重為準。
法律分析
殘疾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是不是所有殘疾人都符合從輕處罰的量刑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殘疾人犯罪與正常人犯罪是一樣的,不需要減輕處罰。
殘疾人犯罪量刑適用于兩類人群:
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
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會適當從寬處罰,如果殘疾人沒有達到刑事年齡的有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殘疾人認定的標準: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即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結語
殘疾人犯罪的量刑應根據其殘疾類型進行適當從寬處罰,但并非所有殘疾人都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僅限于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以及雙目均喪失視力者,才適用殘疾人犯罪量刑。殘疾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未達到刑事年齡的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殘疾人認定需符合國家標準,包括視力、聽力、言語、精神、智力和肢體殘疾等。對于多重殘疾者,以最重的殘疾等級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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