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殘疾人犯罪同樣需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殘疾人雖然身體殘缺,但是卻能夠辨認和控制其行為能力,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構成犯罪的同樣依法定罪量刑。但如果是又啞又聾的殘疾人或者盲人實施犯罪的,其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處理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一、強奸罪犯罪情節輕微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強奸罪的情節輕微主要有以下幾類: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上,強奸罪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從犯罪主體、犯罪的狀態和自首來認定。
二、聾啞人犯罪量刑規定是什么
又聾又啞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之所以規定對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考慮聽覺等重要功能的喪失會導致人的認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其辨認自身行為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寬處罰。
三、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刑事責任能力
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應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缎谭ā返谑艞l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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