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變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一、二審死刑有活命機會嗎?
有,死刑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可以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罰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中最為嚴厲的刑罰就是死刑,死刑分為死緩和立即執行兩種。
二、冠心病是否可以監外執行
冠心病可以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監外執行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監外執行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緩刑的適用范圍小于監外執行。監外執行以妨礙執行羈押的法定條件為條件,即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婦女、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緩刑是以不再危害社會為條件的。
三、哪些人不可以監外執行
針對已經被判處死刑、緩期死刑兩年執行以及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允許監外執行。監外執行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以下3點,1、罪犯有嚴重身體疾病,需保外就醫;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應給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可通過當地派出所進行管理與監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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