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未規定合同單價高于市場價多少無效,具體情況在簽訂合同時協商認定,達成一致意見就是有效的。合同價一般是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格。合同價是指在工程招投標階段,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并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所計算和確定的擬建工程造價總額。合同價屬于市場價格的范疇,不同于工程的實際造價。按照投資規模的不同,可分為建設項目總價承包合同價、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價和技術及咨詢服務合同價;按計價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固定合同價、可調合同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價。
一、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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