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要賠償傷殘賠償金。所以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傷殘賠償金一般不能得賠償。作為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時,如果對方能賠償傷殘賠償金,可以諒解他,人民法院會作為從輕判處的情節考慮的。如不賠償,可要求嚴懲,從重處罰。
一、范圍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1)不滿14歲的人;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1)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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