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二)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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