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能否判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要賠償傷殘賠償金。所以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傷殘賠償金一般不能得賠償。
作為受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時,如果對方能賠償傷殘賠償金,可以諒解他,人民法院會作為從輕判處的情節考慮的。如不賠償,可要求嚴懲,從重處罰。
二、范圍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1)不滿14歲的人;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1)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請求人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在刑事案件中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需要當事人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加民事賠償的申請。在計算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時會根據雙方的協商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如果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也是要承擔醫療費用以及誤工費用的,如果出現死亡甚至要賠償撫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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