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買賣,高校用地為教育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劃撥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轉讓。
對于一些高校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要開發利用這類土地,必須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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