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是指單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倒賣三級文物的;(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倒賣三級文物的;(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二)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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