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屬于違建。公共綠地并不是私人財產,屬于公共資源。美化環境是好事,但擅自侵占公共用地屬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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