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
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
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
4、倒賣稀世國寶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第六條 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倒賣三級文物的;
(二)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二)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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