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機動車在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或者變道行駛,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行駛的車輛先行;
(二)依次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三)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后立即返回原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五)快速車道行駛的車輛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及時變更到慢速車道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