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但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功能豐富、通訊便捷、操作簡便的微信迅速成為人們社會交往、商品貿易、表達情感的重要平臺,微信的大量使用為司法實踐帶來了新型證據形式,微信轉賬屬于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是被認可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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