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同到期沒續簽但在繼續上班視為自動續簽嗎?
合同到期沒續簽但在繼續上班視為不一定,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上班是可行的。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是什么
1、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續訂,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其續訂。這就是說,續訂勞動合同也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2、可以續訂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得續訂。
3、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續訂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當然續訂。所謂當然續訂,就是理所當然的要續訂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5、在特定條件下企業與勞動者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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